發布日期 : Saturday, October 10, 2026
越南買房的錢,可以分成「買之前、買的時候、持有期間、賣的時候」四段來看。買之前,房款要從台灣匯進越南,並透過在越南營業的銀行支付;買的時候,預售屋依法分期付款、有銀行保證可選,買方另繳 0.5% 登記費與 2% 公寓維護基金,向建商購買時售價內含加值稅;持有期間有管理費,出租還要通報與繳稅;賣的時候,賣方按成交價繳 2% 個人所得稅,錢再經銀行匯回台灣,並在台灣申報海外所得。本頁是總入口,每一段的細節都有專文。
| 階段 | 主要的錢 | 細節專文 |
|---|---|---|
| 買之前 | 台灣匯出、越南銀行入帳與換匯 | 〈從台灣匯款到越南買房〉 |
| 買的時候 | 訂金與分期款、登記費、維護基金、公證費 | 〈越南預售屋的銀行保證是什麼〉、〈越南買房、賣房、出租要繳哪些稅費〉 |
| 持有期間 | 管理費、出租所得稅、代管費 | 〈越南公寓持有成本有哪些〉 |
| 賣的時候 | 2% 個人所得稅、匯回台灣、台灣申報 | 〈越南房子賣掉後,錢怎麼合法匯回台灣〉 |
貸款橫跨買之前與買的時候,另見〈外國人在越南買房能貸款嗎〉。以下依序說明。
先講付款管道。越南《住宅法》(Luật Nhà ở 27/2023/QH15,2024-08-01 生效)第 21 條第 2 款 c 點規定,外國個人支付購屋、租購款項,必須透過在越南營業的信用機構或外國銀行分行辦理。賣方這端也一樣:《不動產經營法》(Luật Kinh doanh bất động sản 29/2023/QH15,2024-08-01 生效)第 48 條第 2 款要求建商透過在越南開立的帳戶收款。不照規定付款,依《第 339/2026/NĐ-CP 號議定》(2026-08-26 施行)第 54 條第 3 款 c 點,可處 3,000 萬至 5,000 萬越南盾罰鍰。
實務上常見的路徑,是從台灣把外幣匯進自己在越南銀行開立的帳戶,換成越南盾後再付給建商或賣方。越南端的外匯規定(帳戶種類、換匯、匯出條件)不在本頁展開,請看〈從台灣匯款到越南買房:合法路徑與要準備的文件〉。
台灣端要知道兩件事。一是申報:《管理外匯條例》第 6-1 條規定,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的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應依規定申報。二是額度:依中央銀行《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4 條,個人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等值 500 萬美元的匯款,填妥申報書即可逕行辦理;超過的必要性匯款,依第 6 條要經銀行向央行申請核准。大額購屋款若要分年或分批,先和匯出銀行確認。
每一筆匯出水單、越南帳戶入帳與換匯紀錄、付款憑證都要保留。這些文件是日後賣房、把錢匯回台灣時,證明資金來源的基礎。
向建商買預售屋,付款比例有法定上限。《不動產經營法》第 23 條第 5 款規定,建商收取的訂金不得超過售價 5%;第 25 條第 1 款規定,首期(含訂金)不超過合約金額 30%,之後依工程進度收款,交屋前累計不超過 70%;第 25 條第 3 款再規定,買方還沒拿到權狀(粉紅本)前,建商收款不得超過 95%,餘款在權狀核發後支付。
銀行保證是預售屋買方的主要保障。同法第 26 條第 1 款規定,建商銷售預售屋前,必須取得在越南合法營業的銀行同意,擔保建商未依約交屋時對買方的財務義務;第 26 條第 6 款規定,建商要在簽約後 10 個工作天內(或合約約定期限)把保證函交給買方,而且買方收到保證函之後,建商才能收款。
要注意第 26 條第 3 款:買方可以選擇不要銀行保證,但必須在簽約時以書面約定。看到合約附件裡有「放棄保證」之類的條款,簽名前先停下來問清楚。保證範圍、生效期限、怎麼請求,請看〈越南預售屋的銀行保證是什麼?簽約前要看哪一條〉。
加值稅(thuế giá trị gia tăng)。向建商購買時,加值稅由建商開立、含在售價裡。《加值稅法》(Luật Thuế giá trị gia tăng 48/2024/QH15,2025-07-01 生效)第 9 條第 3 款的一般稅率是 10%;第 7 條規定,不動產銷售的稅基是未稅售價扣除可扣除的土地使用費,所以 10% 不是乘在整個房價上。向不從事經營的個人買二手屋,依同法第 5 條第 25 款,不屬加值稅課稅對象。簽約前請確認報價是否已含稅。
登記費(lệ phí trước bạ)。辦理所有權登記時由買方繳納。依《第 10/2022/NĐ-CP 號議定》(2022-03-01 生效,現行合併版 33/VBHN-BTC)第 8 條,房地費率 0.5%,每筆資產每次上限 5 億越南盾;第 7 條規定,合約價高於省級人民委員會公告價格時,以合約價計算。另外,修正這份議定的第 202/2026/NĐ-CP 號議定已公布、預定 2027-03-01 生效,屆時交易請重新確認。
公寓維護基金(kinh phí bảo trì)。向建商買公寓,依《住宅法》第 152 條第 1 款,買方要繳房價 2% 的維護經費,與房款分開計算並寫進合約;第 153 條第 1 款規定,這筆錢在交屋前存入合約載明的銀行專戶,沒繳就不交屋。它不是稅,日後移交給大樓管委會(Ban quản trị)用於公共部分的維修。
公證費。《不動產經營法》第 44 條第 5 款規定,雙方都是個人的房屋買賣合約必須公證或認證;第 44 條第 4 款規定,至少一方是不動產經營企業的合約,依當事人要求才公證。公證費的收費標準由財政部訂定,核發權狀的規費由省級人民議會訂定(《規費法》97/2015/QH13 規費目錄),各地不同,以實際收據為準。全部稅費的對照表請看〈越南買房、賣房、出租要繳哪些稅費?全表整理〉。
越南法律並沒有把外國人排除在房屋抵押之外。《住宅法》第 181 條第 2 款規定,個人屋主可以把住宅抵押給在越南營業的信用機構;第 183 條第 3 款規定,向建商購買建案內預售屋的個人,也可以把這間預售屋抵押給信用機構,借錢支付購屋款。
但「法律允許抵押」不等於「銀行一定會貸給外國人」。銀行是否承作、可貸成數、利率、要求的收入證明,取決於越南央行的放款規定與各銀行的授信政策,本頁沒有查證到可以概括的數字,請以銀行實際核貸為準。
台灣端的做法,常見的是以台灣的資產或收入向台灣的銀行借款,再把資金匯到越南。這樣做的利率、成數與期限都依台灣銀行的核貸條件,同時要承擔新台幣與越南盾之間的匯率波動。越南與台灣兩邊的選項與風險比較,請看〈外國人在越南買房能貸款嗎?越南與台灣兩邊的選項〉。
管理費。《住宅法》第 151 條規定,公寓的管理營運服務價格以越南盾、按每平方公尺使用面積計算;首次住戶大會召開前依買賣合約約定,召開後由管理單位與住戶大會議定;這個價格不含維護經費、停車、水電、電視通訊等費用。省級人民委員會另訂價格框架,供公有公寓收費與其他公寓協商參考。以胡志明市為例,依 VnEconomy 2024-10-29 報導,市府第 86/2024/QĐ-UBND 號決定訂的框架,有電梯公寓為每月每平方公尺 1,800 至 7,000 越南盾;但同一報導也寫明,已在合約或住戶大會議定的管理費不適用這個框架。所以實際管理費依建案而異,以你的買賣合約與管委會公告為準。
維護基金。交屋時繳的 2% 是一次性的,管委會成立後,建商要把這筆錢連同孳生的利息移轉到管委會的帳戶(《住宅法》第 153 條第 2 款)。持有期間的大樓修繕從這筆錢支出;用完之後如何續籌,依各大樓的管理規約與住戶大會決議,建議買前向管理處問清楚。
出租。外國屋主出租前,要以書面通報當地住宅主管機關,並依法繳稅(《住宅法》第 21 條第 2 款 a 點);未通報可處 2,000 萬至 3,000 萬越南盾罰鍰(《第 339/2026/NĐ-CP 號議定》第 54 條第 2 款)。稅的部分,依 2026-07-01 施行的新《個人所得稅法》(Luật Thuế thu nhập cá nhân 109/2025/QH15)第 7 條第 1、4 款,居民個人出租不動產,年收入在政府規定門檻以下不繳,超過的部分按 5% 課徵;門檻金額由政府議定訂定,現行數字請看稅費全表專文。一年在越南停留滿 183 天,或在越南有經常居所,才是居民(第 2 條第 2 款);多數住在台灣的屋主屬非居民,非居民的經營所得依第 20 條按營收乘行業稅率計算,條文沒有把出租不動產單獨列出,簽約前請向稅務機關或會計師確認。
委託代管也是持有成本。以 FTT 的代租代管為例,成功出租時收一個月租金的代租費,有租客期間每月收月租金 10% 的管理費(FTT 現行收費表)。收租的期待要放實際:依 batdongsan 統計,胡志明市公寓租金報酬率由 2025 年第 1 季的 3.1% 降到第 3 季的 2.2%(毛報酬,未扣稅費與空置),同期越南 6 到 12 個月定存約 6.3 到 7.8%(VNBA,2026-07)。管理費、維護基金與稅的完整清單,請看〈越南公寓持有成本有哪些?管理費、維護基金與稅〉。
越南個人賣房,所得稅按轉讓價格乘 2% 計算,不看賺賠。居民適用《個人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款,非居民適用第 24 條第 1 款,稅率相同。依《第 253/2026/NĐ-CP 號議定》(2026-07-01 施行)第 19 條,在越南只有一間住宅、持有滿 183 天、而且整筆轉讓的個人可免稅;若同時還持有預售屋,就不算唯一住宅。是否符合由賣方自行申報並負責,申報不實會被追繳並處罰。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等法定親屬之間的轉讓、繼承、贈與另有免稅規定(《個人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款)。
買方也有限制。外國屋主可以在持有期限內把房子賣給或贈與「有資格在越南擁有住宅」的人(《住宅法》第 20 條第 2 款 đ 點);個人之間的買賣合約要公證或認證。成交後,買方同樣要過一次登記費與權狀程序。
錢要匯回台灣,實務上是在越南的銀行把越南盾換成外幣匯出,銀行會要求買賣合約、完稅憑證、當初的匯入與付款紀錄等文件證明資金來源。這也是前面一再提醒保留文件的原因。匯出要件與文件清單,請看〈越南房子賣掉後,錢怎麼合法匯回台灣?〉。資金匯入台灣、結售成新台幣時,同樣適用前述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應申報的規定。
台灣的綜合所得稅原則上只課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所得稅法》第 2 條),越南房子的租金或賣房所得不直接併入綜所稅,而是透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最低稅負制」處理。依該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的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要計入基本所得額,但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未達新臺幣 100 萬元者免予計入。
計入之後,依第 13 條,基本稅額是基本所得額扣除新臺幣 600 萬元後按 20% 計算,再和一般所得稅額比較;600 萬元這個扣除額會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適用年度的金額以財政部公告為準。在越南已繳的所得稅可以扣抵,但要提出越南稅務機關發給的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經駐外機構或政府認許機構驗證,扣抵數也不得超過因加計這筆所得而增加的基本稅額。
實務重點有三:賣房所得怎麼計算(成本、費用的認定)、越南完稅憑證如何驗證、和其他海外所得合併後是否超過門檻。這三件事會因個人狀況不同,報稅前請洽台灣的會計師。
| 階段 | 項目 | 規定或數字 | 法源 |
|---|---|---|---|
| 買之前 | 付款管道 | 須經在越南營業的信用機構 | 住宅法第 21 條 |
| 買之前 | 台灣匯出申報 | 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應申報;個人每年 500 萬美元內逕行辦理 | 管理外匯條例第 6-1 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4 條 |
| 買的時候 | 預售屋付款 | 訂金 ≤5%;首期 ≤30%;交屋前 ≤70%;權狀前 ≤95% | 不動產經營法第 23、25 條 |
| 買的時候 | 銀行保證 | 建商銷售前須取得;買方可書面放棄 | 不動產經營法第 26 條 |
| 買的時候 | 加值稅 | 10%,稅基扣除土地使用費,含在建商售價內 | 加值稅法第 7、9 條 |
| 買的時候 | 登記費 | 0.5%,每次上限 5 億越南盾 | 第 10/2022 號議定第 8 條 |
| 買的時候 | 公寓維護基金 | 房價 2%,交屋前存入專戶 | 住宅法第 152、153 條 |
| 持有期間 | 管理費 | 按使用面積計,依合約或住戶大會議定,依建案而異 | 住宅法第 151 條 |
| 持有期間 | 出租 | 先通報;居民超過門檻部分 5% | 住宅法第 21 條;個人所得稅法第 7 條 |
| 賣的時候 | 個人所得稅 | 轉讓價 × 2%,居民與非居民相同 | 個人所得稅法第 14、24 條 |
| 台灣申報 | 海外所得 | 全年未達 100 萬元免計入;扣除額 600 萬元後 20%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13 條 |
向建商買公寓,法定的一次性費用主要是 0.5% 登記費(每次上限 5 億越南盾)與 2% 公寓維護基金,加值稅已含在售價內;再加上公證、權狀規費,以及交屋後依建案而異的管理費。各項金額依個案合約而定,簽約前請建商或顧問列出完整的費用清單。
法律允許,但必須在簽約時以書面約定(《不動產經營法》第 26 條第 3 款)。放棄之後,建商若未依約交屋,就少了銀行代為返還款項這一層保障,一般不建議放棄。
要。越南個人轉讓不動產的所得稅是按轉讓價格乘 2%,不是按獲利課稅,居民與非居民都一樣(《個人所得稅法》第 14、24 條)。只有符合唯一住宅、持有滿 183 天且整筆轉讓等免稅條件時才不用繳。
作者:楊秉豐(Denny)|FTT越南國際地產 顧問
廣告稿簽章經紀人:陳怡君(經紀人證號 (109)金縣字第000057號)
經紀業:家澤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新店裕隆城加盟店)
國外不動產投資,具有風險性,請投資人詳閱行銷文件並審慎考量後再行交易。
本文為法規與市場資訊整理,非個別投資建議;個案條件以不動產說明書及買賣契約為準。資料截至 2026-10-10。
本文由 FTT 顧問團隊撰寫與審核,部分資料整理使用 AI 工具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