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志明市, 第七郡, 富美坊, 15B街, ERA TOWN公寓, EA4.01-01號
028 66843500
+886 956918888
hotline
028 66843500 +886 956918888

越南房子賣掉後,錢怎麼合法匯回台灣?完稅與文件

發布日期 : Saturday, October 10, 2026

可以合法匯回。越南政府第 70/2014/NĐ-CP 號議定第 7 條第 3 項規定,非居民與屬居民的外國人,有合法來源的越南盾收入,可以向銀行買外幣匯出境外。實際做法分三段:在越南簽公證買賣契約、申報繳納轉讓價 2% 的個人所得稅;買方把價金付進你在越南銀行的帳戶;再帶著契約、完稅與當初匯入的憑證,請越南銀行換匯匯出。錢回到台灣後,出售越南房屋屬於「海外所得」,全年合計達新台幣 100 萬元要計入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法律上可以匯出嗎?依據是哪一條

外國人賣房本身是住宅法明文允許的:《住宅法》(Luật Nhà ở 27/2023/QH15,2024-08-01 生效)第 20 條第 2 項 đ 點規定,屋主在持有期限屆滿前,可以自己或委託他人,把房子賣給或贈與在越南有資格擁有住宅的對象。

至於「賣得的錢能不能匯出去」,本文在住宅法現行合併版與施行議定 95/2024/NĐ-CP 合併版中,沒有查到專門處理外國人售屋款匯出的條文。匯出的依據在外匯法規:

  • 第 70/2014/NĐ-CP 號議定(2014-07-17 簽發,外匯條例的施行議定)第 7 條第 3 項:非居民、以及屬居民的外國人,帳戶裡的外幣或合法外幣收入可以匯出或攜出境外;如果合法收入是越南盾,可以買外幣再匯出。越南國家銀行網站刊載的說明文逐字引用了這一項。
  • 同條第 4 項:銀行要依「每筆匯款實際、合理的需求」審核客戶提出的文件與憑證。也就是說,能不能順利匯出,關鍵在你能不能證明這筆錢的來源合法。

另外,越南國家銀行在政府入口網的答覆中說明:依《外匯條例》第 4 條第 6 項,「單向匯款」屬於經常帳交易;而第 70/2014/NĐ-CP 號議定第 4 條第 3 項規定,經常帳交易買匯、匯出時,不必出示「已完成對越南國家納稅義務」的證明。同議定第 16 條則要求銀行審查、保存與實際交易相符的文件。換句話說,完稅證明在外匯法上不是匯出的法定必備文件,但稅一定要繳,而且這張收據在台灣報稅時還用得到(見下文)。

正確順序:先完稅,再收款,再匯出

步驟一:簽公證買賣契約。 《住宅法》第 164 條第 1 項規定,住宅買賣契約必須公證或認證,契約自公證或認證完成時生效。如果買方也是外國人,對方必須屬於可在越南擁有住宅的對象(同法第 161 條第 2 項 b 點),而且一棟公寓大樓外國人合計不得超過 30% 戶數(第 19 條第 1 項)。配額細節見〈外國人 30% 與 250 戶配額是什麼〉。

步驟二: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新《個人所得稅法》(Luật Thuế thu nhập cá nhân 109/2025/QH15,2026-07-01 生效)第 24 條第 1 項:非居民個人轉讓不動產,所得稅=轉讓價 × 2%。施行議定 253/2026/NĐ-CP 第 65 條把非居民的計算導回第 57 條,第 57 條第 1 項寫明「轉讓價」是轉讓當時契約上記載的價格。這筆稅按成交價計算,不看你有沒有賺錢;即使賠售,2% 仍要繳。納稅時點依第 57 條第 5 項 a 點,契約未約定由買方代繳時,以契約生效時點為準。其他稅費的完整清單見〈越南買房、賣房、出租要繳哪些稅費〉。

步驟三:收款。 請買方把價金匯進你本人名下的越南銀行帳戶。若買方是外國人,《住宅法》第 21 條第 2 項 c 點本來就要求購屋款透過在越南營業的信用機構支付。

步驟四:向同一家或另一家越南銀行申請買外幣、匯回台灣。 銀行依上述第 7 條第 4 項審核文件後辦理。

要準備哪些文件

各銀行的要求不同,以下是我們建議備齊、用來證明「錢從哪裡來」的文件:

  1. 護照(與粉紅本、契約上的姓名一致)。
  2. 粉紅本(房屋所有權證書)影本。
  3. 公證過的出售買賣契約,以及買方付款入帳紀錄。
  4. 個人所得稅申報書與繳款收據。
  5. 當初買房的契約、付款憑證,以及台灣匯出水單、越南帳戶入帳與換匯紀錄。

第 5 項常被忽略。當初買房的錢依《住宅法》第 21 條第 2 項 c 點是透過銀行支付的,所以應該都有紀錄;它同時是台灣端計算成本的證據。

台灣端:錢回來之後要申報什麼

一般綜合所得稅不課,但要看所得基本稅額。 《所得稅法》第 2 條規定,綜合所得稅課的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出售越南房屋不在其中。但《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的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海外所得)要計入基本所得額;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未達新台幣 100 萬元者免予計入。

所得額怎麼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6-02-26 新聞稿說明:出售境外不動產屬海外所得,以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提不出成本及費用證明的,按實際成交價格的 12% 計算所得額。也就是說,匯回來的錢不是全部都算所得,但成本證明一旦遺失,稅局可以直接用成交價的 12% 核定。

稅額怎麼算、越南的稅能不能扣。 依條例第 13 條,基本所得額扣除免稅額後按 20% 計算基本稅額;條文的扣除額是 600 萬元並依物價調整,國稅局新聞稿載明 114 年度為 750 萬元。已在越南繳的所得稅可以扣抵,但扣抵上限是「因加計這筆所得而增加的基本稅額」,而且要提出越南稅務機關發給的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經我國駐外機構或政府認許機構驗證。這就是越南完稅收據一定要拿正本、在越南先辦驗證的原因。

什麼時候報。 《所得稅法》第 71 條:每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申報上一年度所得,海外所得在同一次結算申報時一併申報。漏報的話,國稅局新聞稿提醒,在被檢舉或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換成新台幣時的外匯申報。 《管理外匯條例》第 6-1 條規定,新台幣 50 萬元以上等值的外匯收支或交易要申報。依中央銀行《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個人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未超過 500 萬美元,填申報書即可結匯(第 4 條第 3 款);每筆達 50 萬美元以上,要附契約等證明文件,由銀行確認後才能結匯(第 5 條第 2 款);全年累積超過 500 萬美元的必要性匯款,要先經中央銀行核准(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

時程與常見卡關

整段流程的時間,取決於越南公證、稅務申報、買方付款和銀行審件各自的進度,法規沒有一個統一天數,建議以月為單位預留,並先向承辦銀行確認文件清單。實務上最常卡住的地方:

  • 契約價低報。 稅按契約價計算,銀行也只能用契約金額來認定合法來源;契約外收的錢,事後很難說明來源,也難以合法匯出。不要配合低報。
  • 買方用現金或第三人帳戶付款。 款項來源和契約對不上,銀行審件時就會被要求補件。
  • 當初的匯入憑證找不到。 越南銀行可能要求說明,台灣端也會因為提不出成本證明而被按 12% 核定。
  • 越南納稅收據沒有驗證。 台灣扣抵時要提出經驗證的同一年度納稅憑證。
  • 人不在越南、委託他人出售。 住宅法允許委託出售,但委託書的形式與銀行能否由受託人代辦匯款,要事先分別問公證處與銀行。
  • 持有期限快到。 外國個人持有期限依《住宅法》第 20 條第 2 項 c 點最長 50 年、可展延一次;đ 點規定期限屆滿未出售或贈與,房屋歸為公有財產。規劃出售時程要把這點算進去,見〈越南房子 50 年產權到期怎麼辦〉。

重點整理

階段 做什麼 依據
簽約 買賣契約公證,完成公證時生效 住宅法 27/2023/QH15 第 164 條
越南繳稅 非居民:轉讓價 × 2%,賠售也要繳 個人所得稅法 109/2025/QH15 第 24 條
收款 匯進本人越南銀行帳戶 住宅法第 21 條第 2 項 c 點(外國買方)
匯出 越南盾買外幣匯出,銀行逐筆審件 第 70/2014/NĐ-CP 號議定第 7 條第 3、4 項
台灣申報 海外所得全年達 100 萬元計入基本所得額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
台灣計算 無成本證明按成交價 12% 計所得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6-02-26 新聞稿
台灣扣抵 越南稅可扣抵,需經驗證的納稅憑證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3 條
結匯 達新台幣 50 萬元要填申報書 管理外匯條例第 6-1 條

常見問題

越南的 2% 稅繳了,台灣還要再繳一次嗎?

不一定。台灣是以「成交價減成本與費用」算所得額,再看全年基本所得額是否超過免稅額;就算要繳,越南已繳的稅也可以在上限內扣抵。是否需要補繳,要把當年度其他所得一起試算,建議交由會計師計算。

可以把錢先留在越南、以後再匯嗎?

外匯法規沒有規定賣房後幾天內一定要匯出。不過時間拖越久,帳戶交易紀錄越多,越難把這筆錢和當初的買賣契約對上;台灣端的海外所得則是在出售年度就要申報,不是等匯回才報。

賣給外國人和賣給越南人,匯出程序有差嗎?

匯出程序相同,差別在買方資格:外國買方必須屬於可在越南擁有住宅的對象,並受 30% 配額限制,而且要透過越南的信用機構付款。這些條件不符,交易本身就可能無法完成過戶。

相關文章

資料來源

  1. 越南《住宅法》Luật Nhà ở 27/2023/QH15(現行合併版 79/VBHN-VPQH,2024-08-01 生效)第 19、20、21、161、164 條
  2. 越南《個人所得稅法》Luật Thuế thu nhập cá nhân 109/2025/QH15(現行合併版 112/VBHN-VPQH,2026-07-01 生效)第 24 條
  3. 越南政府第 253/2026/NĐ-CP 號議定(個人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57、65 條
  4. 越南政府第 70/2014/NĐ-CP 號議定第 7 條,越南國家銀行網站刊載〈Thống nhất các quy định chuyển tiền ra nước ngoài〉,2022-10-04,https://sbv.gov.vn/en/w/sbv526612
  5. 越南國家銀行答覆〈Chuyển tiền ra nước ngoài thanh toán giao dịch vãng lai thế nào?〉(引外匯條例第 4 條第 6 項、第 70/2014/NĐ-CP 號議定第 4、16 條),越南政府入口網,2020-09-23,https://chinhsachonline.chinhphu.vn/chuyen-tien-ra-nuoc-ngoai-thanh-toan-giao-dich-vang-lai-the-nao-23022.htm
  6. 《所得稅法》第 2、71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03
  7.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13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115
  8.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出售境外不動產,記得申報個人基本所得稅額〉,2026-02-26,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ddfe785722b4186b695b8fe1fa73f6d
  9. 《管理外匯條例》第 6-1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80026
  10. 中央銀行《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2、4、5、6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450009

作者:楊秉豐(Denny)|FTT越南國際地產 顧問

廣告稿簽章經紀人:陳怡君(經紀人證號 (109)金縣字第000057號)

經紀業:家澤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新店裕隆城加盟店)

國外不動產投資,具有風險性,請投資人詳閱行銷文件並審慎考量後再行交易。

本文為法規與市場資訊整理,非個別投資建議;個案條件以不動產說明書及買賣契約為準。資料截至 2026-10-10。

本文由 FTT 顧問團隊撰寫與審核,部分資料整理使用 AI 工具協助。



谢谢你的评价
0 0

免費諮詢 更新最新信息
输入您的信息以接收我们的建议
capcha
capcha
新闻 更新最新信息
市場觀察|2026.09.09
胡志明市正面臨平價出租住宅短缺問題
同奈強勢崛起,邁向新興城市中心
2026 社會住宅「大浪潮」:數萬戶新住宅同步啟動建設
當基礎建設遇上優惠政策:資金流向的新焦點會在哪裡?
兆元級基礎建設逐步成形,同奈躍升為投資新焦點!
同奈華麗蛻變,投資人紛紛湧入搶搭基礎建設發展列車!
超過 10 億美元湧向環四路北側——一個新的成長核心正在形成?
提升土地使用效率:胡志明市收回高科技園區項目用地
基礎建設重大突破:透過全新高速公路實現胡志明市直達頭頓的便捷連接
錄像片段 更新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