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 Saturday, October 10, 2026
台灣人以外國個人身分在越南買房,持有期限依交易約定,但自取得粉紅本(Giấy chứng nhận,房地權狀)之日起不超過 50 年,期限會寫在證書上;有需要可以展延一次,同樣不超過 50 年(住宅法 Luật Nhà ở 27/2023/QH15 第 20 條第 2 款 c 點)。展延要在到期前至少 3 個月,向房屋所在地的省級人民委員會申請(第 95/2024 號議定第 6 條)。到期前也可以把房子賣掉或贈與給有資格在越南擁有住宅的人;過了期限既沒展延、也沒出售或贈與,房屋會歸為公有財產。
本文所稱「外國個人」指不具越南國籍、也不屬於越南血統旅外人士的一般台灣人。引用的越南法規均為現行合併版:住宅法(Luật Nhà ở 27/2023/QH15,2024-08-01 生效,合併版 79/VBHN-VPQH)與第 95/2024 號議定(Nghị định 95/2024/NĐ-CP,2024-08-01 生效,合併版 21/VBHN-BXD,經第 54/2026 號議定修正)。
起算點是「取得證書之日」,不是簽約日,也不是交屋日。住宅法第 20 條第 2 款 c 點的原文是:外國個人「依買賣、租購、贈與、繼承交易的約定擁有住宅,但不超過 50 年,自獲發證書之日起算」,並且「持有期限必須在證書上載明」。
這對買預售屋的人有實際影響:從簽約、交屋到辦好粉紅本,中間可能相隔一段時間,這段時間不計入 50 年。拿到證書後,要先確認上面記載的期限與到期日。
另外,條文寫的是「依交易約定」:50 年是上限,不是固定值,簽約前請看清楚合約裡的持有期限條款。
只能展延一次,最長 50 年。第 95/2024 號議定第 6 條第 2 款 b 點寫得更細:省級人民委員會審查後,若申請人「仍符合住宅法規定的對象與條件」,就以書面同意展延一次,期間依屋主申請、最長 50 年,並且是「自證書上記載的首次持有期限屆滿時起算」。
因此,首次期限加上展延,兩段合計最多 100 年(各 50 年上限相加)。展延不是自動的,要主動申請,而且申請時仍要符合外國人擁有住宅的資格。
有一種情況不能展延:首次期限屆滿時,外國個人已被越南主管機關決定強制出境或驅逐出境(第 95/2024 號議定第 6 條第 3 款)。這種情況下,房屋依住宅法第 20 條第 2 款 đ 點處理,也就是只能在期限內出售或贈與。
依第 95/2024 號議定第 6 條,外國個人的展延程序如下:
實務上有三點要提醒。一是「至少 3 個月」是法定最晚時點,文件準備、委託公證與翻譯都需要時間,建議提早一年開始準備。二是護照入境章的要求是寫在文件清單裡的,若屆時人在台灣,請先向受理窗口確認可否以線上送件搭配既有入境紀錄辦理。三是拿到省級同意文件不等於完成,15 日內的變動登記沒做,證書上的期限不會更新。本文查閱的條文沒有列出展延的規費金額,這部分請向受理機關確認。
住宅法第 20 條第 2 款 đ 點規定:在持有期限屆滿前,屋主可以自己或委託其他組織、個人,把房屋贈與或出售給有資格在越南擁有住宅的對象;「若超過持有期限而屋主未出售、贈與,該住宅歸為公有財產」。
換句話說,期限屆滿前有三條路:申請展延、出售、贈與。三條都沒走,房屋就歸公。對人在台灣的屋主來說,真正的風險往往是忘記期限。建議把到期日告訴家人與在越南的受託人,並提前數年決定要展延還是處分。
賣給越南人(或越南籍旅外人士):住宅法第 20 條第 2 款 đ 點第二段寫明,受贈或買受的一方若屬於同法第 8 條第 1 款 a 點、b 點的對象,也就是國內組織與個人、旅外越南人,就享有第 10 條第 1 款的權利。第 10 條第 1 款是本國屋主的權利清單,包括取得證書、出售、贈與、繼承、抵押等。也就是說,第 20 條第 2 款 c 點的 50 年規定是針對外國個人;房子賣給越南買方後,買方依第 10 條第 1 款以本國屋主的身分持有。
要分清楚的是「持有期限」和「建築物使用年限」是兩回事。公寓本身另有使用年限,依設計文件與主管機關鑑定結果認定,自公寓驗收啟用時起算(住宅法第 58 條)。這與屋主是誰無關。
賣給另一位外國人:住宅法第 17 條第 2 款 c 點允許外國個人向「已依規定擁有住宅的外國組織或個人」購買。買方同樣要在配額內(每棟公寓外國人合計不超過 30%,第 19 條),賣方簽約前要先查省級住宅主管機關網站的資訊(第 95/2024 號議定第 7 條第 2 款 a 點),超出配額的交易不具法律效力(同條第 3 款)。
至於新買方的持有期限:第 20 條第 2 款 c 點的字面是「依交易約定、不超過 50 年、自獲發證書之日起算」,買方取得自己的證書,就是從那一天起算。不過,本文查閱的住宅法與第 95/2024 號議定現行合併版,都沒有「新買方只能承接前手剩餘年限」或「新買方重新取得完整 50 年」的明文。實際登記會記載多長期限,請在簽約前向房屋所在地的土地登記機關確認,並把結果寫進買賣合約。
外國個人可以透過受贈、繼承取得住宅建案內的商品住宅,條件是建案不在國防安全管制區(住宅法第 17 條第 2 款 b 點),而且在配額之內(第 19 條、第 20 條第 2 款 a 點)。符合條件就能取得證書,持有期限同樣依第 20 條第 2 款 c 點處理。
不符合條件時,結果是「只能享有房屋的價值」(第 20 條第 2 款 b 點)。住宅法第 22 條把這類情形講得更具體:
台灣屋主若打算把越南房子留給子女,要先想清楚子女屆時能不能符合外國個人的購屋資格,以及剩餘期限夠不夠用。越南籍家人繼承外國屋主房屋後的期限如何登記,本文查閱的條文沒有明文,需個案向登記機關確認。繼承、贈與涉及的越南稅費,請見下方相關文章。
住宅法第 20 條第 2 款 c 點後段有兩個例外:
第 21 條第 2 款 a 點也對應規定,這兩類人的屋主義務分別比照越南公民或旅外越南人。條文要求的是「婚姻關係」加上配偶的身分條件,例如配偶要「正在越南生活」;要用哪些婚姻、居住證明文件來證明,本文查閱的條文沒有列出,台灣與越南的婚姻登記與文件認證也各有程序,實際申請前請向登記機關確認。
| 問題 | 規定 | 法源 |
|---|---|---|
| 持有多久 | 依交易約定,不超過 50 年 | 住宅法第 20 條第 2 款 c 點 |
| 從何時算 | 自獲發證書(粉紅本)之日起算,期限載於證書 | 住宅法第 20 條第 2 款 c 點 |
| 能展延幾次 | 一次,最長 50 年,自首次期限屆滿時起算 | 住宅法第 20 條第 2 款 c 點;議定第 6 條第 2 款 b 點 |
| 何時申請 | 屆滿前至少 3 個月,向省級人民委員會 | 議定第 6 條第 2 款 a 點 |
| 審查期間 | 收件後最多 30 日 | 議定第 6 條第 2 款 b 點 |
| 更新證書 | 收到同意文件後最多 15 日內辦變動登記 | 議定第 6 條第 2 款 c 點 |
| 到期未處理 | 未出售、贈與,歸為公有財產 | 住宅法第 20 條第 2 款 đ 點 |
| 賣給越南人 | 買方享有本國屋主權利(第 10 條第 1 款) | 住宅法第 20 條第 2 款 đ 點第二段 |
| 繼承不符資格 | 不發證書,只享有房屋價值,須出售或贈與 | 住宅法第 20 條第 2 款 b 點、第 22 條 |
| 與越南公民結婚 | 享有與越南公民相同的屋主權利 | 住宅法第 20 條第 2 款 c 點後段 |
表中「議定」指第 95/2024 號議定(Nghị định 95/2024/NĐ-CP)。
不會直接收走。到期前可以申請展延一次,也可以出售或贈與給有資格的人;只有過了期限仍然沒有出售、贈與,房屋才歸為公有財產(住宅法第 20 條第 2 款 đ 點)。要注意展延至少要在屆滿前 3 個月提出,不要拖到最後。
不是。條文寫的是「自獲發證書之日起算」,簽約到交屋、再到辦好粉紅本的這段時間不計入。拿到證書後,以證書上記載的期限為準。
條文字面是從買方自己獲發證書之日起算、不超過 50 年,但現行住宅法與第 95/2024 號議定沒有明寫新買方是承接剩餘年限還是重新起算。這一點直接影響轉售價格,建議簽約前向房屋所在地的土地登記機關確認,並寫進合約。
作者:楊秉豐(Denny)|FTT越南國際地產 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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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業:家澤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新店裕隆城加盟店)
國外不動產投資,具有風險性,請投資人詳閱行銷文件並審慎考量後再行交易。
本文為法規與市場資訊整理,非個別投資建議;個案條件以不動產說明書及買賣契約為準。資料截至 2026-10-10。
本文由 FTT 顧問團隊撰寫與審核,部分資料整理使用 AI 工具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