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 Saturday, October 10, 2026
簡短回答:不建議,FTT 也不協助這類安排。在越南,國家是以核發粉紅本(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證書,俗稱權狀)的方式承認誰是房屋所有權人(《住宅法》第 9 條)。粉紅本上寫的是越南朋友、員工或親戚,法律上這間房子就是對方的;你私下出的錢、簽的協議,最多讓你在打官司時有機會要回一部分金錢,很難要回房子。而且這種安排的目的就是繞過外國人購屋限制,依越南《民法》可能整個被認定無效。以下說明條文依據、出事時出資人的處境,以及合法的替代做法。
這個問題在台灣的論壇上反覆被討論,背景大致有三種:
三種情境的共同點,是房子在法律上會登記在你以外的人名下。下面先看為什麼這在越南法下站不住。
登記決定所有權。《住宅法》(Luật Nhà ở 27/2023/QH15,2024-08-01 生效,現行合併版 79/VBHN-VPQH)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符合資格、擁有合法住宅的組織與個人,由主管機關以核發粉紅本的方式承認其住宅所有權。同法第 10 條第 1 項 d 點給所有權人的權利,包括出售、贈與、留給繼承人、抵押住宅。也就是說,登記人依法可以自己把房子賣掉、拿去向銀行抵押,不需要你同意。
土地也一樣要登記。《土地法》(Luật Đất đai 31/2024/QH15,2024-08-01 生效)第 131 條規定土地登記是土地使用人的義務;第 11 條第 8 項把「使用土地、進行土地使用權交易而不向主管機關登記」列為禁止行為。《民法》(Bộ luật Dân sự 91/2015/QH13,2017-01-01 生效)第 503 條也寫明,土地使用權的移轉自依《土地法》登記時起生效。
外國人能擁有的範圍有限。依《住宅法》第 16、17 條,外國個人只能擁有住宅建案內的商品住宅;建案外的透天與土地不在範圍內,詳見〈外國人能不能在越南買土地、透天或店面?〉。
很多人以為「另外簽一份協議、寫明錢是我出的」就有保障。越南《民法》的規定剛好相反:
以外國人身分買不到的房子,請越南人以自己名義買下,表面上是越南人買房,實際上掩蓋的是外國人取得法律不允許取得的房屋。《住宅法》第 3 條第 7 項又把「不依本法規定進行住宅買賣、贈與等交易」列為禁止行為。依這幾條的文字,這類安排有被認定無效的風險;而依《民法》第 132 條第 3 項,對第 123、124 條情形請求法院宣告無效,不受時效限制。
無效的後果規定在《民法》第 131 條:雙方回復原狀、互相返還已收受的東西,有過錯造成損害的一方要賠償。對外國出資人來說,較理想的結果通常是拿回錢,而不是取得房子,因為你本來就沒有資格登記這間房子。
越南最高人民法院(Tòa án nhân dân tối cao)審判委員會在 2016 年把一件案子公布為判例(Án lệ số 02/2016/AL,2016-04-06 通過)。案情是一位定居荷蘭的越南僑民,1993 年出錢買下 7,595.7 平方公尺的稻田,因為身分關係,讓弟弟出面登記;弟弟登記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後,2004 年未經她同意,以 1,260,000,000 越南盾把土地賣給一家公司。
這位出資人 2005 年起訴。二審判決只讓她拿回當初出的 21.99 chỉ 黃金(chỉ 為越南黃金計量單位,判決認定相當於 27,047,700 越南盾),其餘差價收歸國庫。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提出抗訴,抗訴意見寫明:出資人因為是旅外越南人,不能取得土地,只能拿回投資的價值。2010 年 7 月 8 日,審判委員會以監督審判決定(27/2010/DS-GĐT)撤銷一、二審並發回重審,見解是:扣除本金後的增值部分,要考量登記人保管、維護土地的貢獻來分配,算不清楚時兩人視為貢獻相同。
這個案子有三點值得注意:
要說明的是,這件判例的事實發生在 1993 年,適用的是 2005 年的舊《民法》,主角是越南僑民而不是外國人;本文查不到官方是否已廢止此判例的公告,引用時請以越南法院公布的版本為準。
登記人過世。《民法》第 612 條規定遺產包括死者的個人財產;第 614 條規定自繼承開始時,繼承人取得死者留下的財產權利。依第 651 條,優先順位的法定繼承人是死者的配偶、父母與子女。房子登記在對方名下,就會被當成對方的遺產,你要面對的是可能完全不知情的繼承人。
登記人離婚。登記人如果已婚,對方的配偶可能主張這是夫妻共同財產。《民法》第 213 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可依協議或法院判決分割;《土地法》第 135 條第 4 項也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要把雙方姓名都記載在粉紅本上。
登記人欠債。房子在登記上是對方的財產。《土地法》第 45 條第 1 項 c 點把「土地使用權未被查封以保全執行」列為移轉的條件之一,也就是說,一旦因登記人的債務被查封,連出售都做不到。
登記人反悔或轉賣。依《民法》第 133 條第 2 項,財產已在主管機關登記,善意第三人信賴該登記而交易的,交易不因前面的行為無效而受影響。登記人把房子賣給不知情的人,你很難把房子要回來,只能另外向登記人求償。
如果你已經和越南人結婚,正確的做法不是把房子全部掛在配偶名下,而是先確認自己能不能依法成為所有權人。《住宅法》第 20 條第 2 項 c 點規定,外國個人與「居住在越南的越南公民」結婚,可以擁有住宅,並享有與越南公民相同的住宅所有權人權利;第 21 條也規定義務比照越南公民。配偶若是旅外越南人,則比照旅外越南人的權利。
要注意的是,這條講的是「住宅所有權」;《土地法》第 4 條的土地使用人名單沒有外國個人,外籍配偶能否在建案外的透天、土地上登記,條文沒有寫清楚,個案請先問土地登記機關或越南律師。
| 情境 | 法律上的結果 | 條文依據 |
|---|---|---|
| 粉紅本登記越南人 | 登記人是所有權人,可自行出售、抵押 | 《住宅法》第 9、10 條 |
| 私下協議約定錢是你出的 | 目的在規避法律,可能無效;請求宣告無效不受時效限制 | 《民法》第 117、123、124、132 條 |
| 安排被宣告無效 | 回復原狀、返還;出資人拿回的是錢 | 《民法》第 131 條;判例 02/2016/AL |
| 登記人過世 | 房子列入登記人遺產 | 《民法》第 612、614、651 條 |
| 登記人離婚 | 登記人配偶可能主張共同財產 | 《民法》第 213 條;《土地法》第 135 條 |
| 登記人轉賣給善意第三人 | 第三人的交易不受影響 | 《民法》第 133 條 |
| 與居住在越南的越南公民結婚 | 外國配偶可依法擁有住宅;土地部分需個案確認 | 《住宅法》第 20、21 條 |
先不要再追加付款,也不要再簽任何補充文件。把付款紀錄、匯款憑證與往來訊息整理好,找越南律師評估。可行的方向通常是出售給有資格的人、依法分配價款,而不是想辦法把產權留住。
公證不會讓違法的內容變合法。《民法》第 117 條把「目的與內容不違反法律禁止規定」列為生效要件,形式再完整,內容本身有問題仍然可能無效。
要看你是否符合《住宅法》第 20 條第 2 項 c 點的條件,以及粉紅本怎麼記載。夫妻共同財產依《土地法》第 135 條第 4 項原則上要記載雙方姓名;外籍配偶能否登記在建案外的土地上,請先向土地登記機關或越南律師確認。
作者:楊秉豐(Denny)|FTT越南國際地產 顧問
廣告稿簽章經紀人:陳怡君(經紀人證號 (109)金縣字第000057號)
經紀業:家澤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新店裕隆城加盟店)
國外不動產投資,具有風險性,請投資人詳閱行銷文件並審慎考量後再行交易。
本文為法規與市場資訊整理,非個別投資建議;個案條件以不動產說明書及買賣契約為準。資料截至 2026-10-10。
本文由 FTT 顧問團隊撰寫與審核,部分資料整理使用 AI 工具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