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 Saturday, October 10, 2026
簡短回答:台灣人以外國個人身分,不能取得越南的土地使用權,也不能買住宅建案以外的透天或街屋。可以買的是省級政府公布名單內「住宅建案」裡的商品住宅,公寓與建案內的獨棟、連棟透天、別墅都算,但透天類在人口相當於一個坊(phường)的範圍內,外國人合計不超過 250 戶。店面(shophouse)能不能買,要看它在法律上是「住宅」還是「非住宅的建築工程」:前者依住宅規定處理,後者外國個人依條文只能承租。以下逐項說明條文依據,並說明與越南公民結婚的例外。
以下以一般台灣人(不具越南國籍、也不是越南血統)適用「外國個人」規定來說明。
不行。越南的土地不是私有財產。《土地法》(Luật Đất đai 31/2024/QH15,2024-08-01 生效,現行合併版 44/VBHN-VPQH)第 12 條規定,土地屬於全民所有,由國家代表所有權人統一管理,國家再把「土地使用權」交給土地使用人。所以在越南,就算是越南人,買到的也是土地使用權,不是土地所有權。
問題在於誰能當「土地使用人」。《土地法》第 4 條列舉的土地使用人,包括國內組織、宗教組織、國內個人與具越南國籍的旅外越南人、社區、外國外交機構、越南血統旅外人士,以及外資經濟組織,名單中沒有外國個人。第 28 條列出可以受讓、受贈、繼承或向國家承租土地的對象,同樣沒有外國個人。
因此台灣人在越南合法買房,拿到的是「房屋所有權」,不是土地使用權。《土地法》第 148 條第 5 項規定,房屋所有權人沒有該筆土地使用權時,外國個人憑住宅交易文件辦理權狀(Giấy chứng nhận,俗稱粉紅本)。粉紅本的細節見〈越南粉紅本是什麼?外國人什麼時候拿得到〉。
可以,但有兩個前提。
前提一:必須在住宅建案(dự án đầu tư xây dựng nhà ở)內。《住宅法》(Luật Nhà ở 27/2023/QH15,2024-08-01 生效,現行合併版 79/VBHN-VPQH)第 16 條規定,外國組織與個人可以擁有的是「住宅建案內」的住宅,而且建案不能位於國防安全管制區。第 17 條第 2 項明文寫出,可擁有的類型「包括公寓與獨棟住宅(nhà ở riêng lẻ)」,取得方式是向建商購買或租購商品住宅、受贈或繼承建案內的商品住宅,或向已合法持有的外國組織、個人購買。第 2 條對獨棟住宅的定義,包括別墅、連棟住宅(nhà ở liền kề)與獨立住宅。
哪些建案可以賣給外國人,由省級人民委員會確定名單並在電子入口網站公開(《第 95/2024 號議定》第 4 條第 3 項)。
前提二:在外國人配額之內。《住宅法》第 19 條規定,透天、別墅類在人口規模相當於一個坊的區域內,外國組織與個人合計不超過 250 戶;《第 95/2024 號議定》(Nghị định 95/2024/NĐ-CP,現行合併版 21/VBHN-BXD)第 5 條把「相當於一個坊」定為依核定規劃人口 10,000 人計算,同一區域有兩個以上建案時,全部建案合計仍不超過 250 戶。公寓則是每棟住宅用途戶數的 30%。超出配額的交易不具法律效力、不會核發粉紅本,賣方要賠償買方損害(《第 95/2024 號議定》第 7 條第 3 項)。配額怎麼查,見〈外國人 30% 與 250 戶配額是什麼?買不到配額怎麼辦〉。
透天和公寓一樣,外國個人自核發粉紅本起持有不超過 50 年,可以展延一次、不超過 50 年(《住宅法》第 20 條第 2 項 c 點)。到期與展延的細節見〈越南房子 50 年產權到期怎麼辦?展延、轉售與繼承〉。
越南法規條文裡沒有「shophouse」這個詞,市場上叫 shophouse 的產品,法律性質可能完全不同。判斷的關鍵是:它在法律上是「住宅」(nhà ở),還是「非住宅的建築工程」(công trình xây dựng)或其中的樓板面積。
情況一:建案內、登記為住宅的「住商混合」透天。《住宅法》第 2 條規定,同時作居住與法律不禁止的非居住用途的住宅,屬於「混合用途住宅」,仍然是住宅;獨棟住宅的定義也明寫可以「為居住或混合用途而建」。依條文文字,這類產品只要在可售外國人的建案名單內、標的是商品住宅,就適用前面說的透天規定,並計入 250 戶配額。
情況二:大樓底層商場店面、蓋在商業服務用地上的街屋。《不動產經營法》(Luật Kinh doanh bất động sản 29/2023/QH15,2024-08-01 生效)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外國個人可以「依住宅法規定購買、租購住宅」;同條第 4 項給在越南合法居留的外國個人的權利,是「承租」建築工程並依原用途使用。相對地,第 1 項讓國內組織與個人可以購買建築工程與其中的樓板面積,第 2 項沒有給外國個人這個權利。依條文文字,非住宅性質的店面,外國個人可以租,不能買。
怎麼分辨是哪一種?買之前請建商提供文件,確認三件事:
三項中任何一項說不清楚,就先不要付訂金。FTT 的實務做法是請建商以書面回覆,並建議買方另請越南律師審閱契約。
台灣人想像的「在越南買一間臨街透天、樓下開店」,通常是越南屋主自建在自有土地上的街屋(nhà phố),不在任何住宅建案內。依《住宅法》第 16 條,外國個人只能擁有建案內的住宅,所以這類房子不在可買範圍;房子又和土地使用權綁在一起,而外國個人不在《土地法》第 4 條的土地使用人名單裡。
就算是受贈或繼承也一樣。《住宅法》第 20 條第 2 項 b 點規定,外國個人受贈或繼承的住宅如果不屬於可擁有的範圍、超過配額,或位於國防安全管制區,只能享有該住宅的「價值」,也就是不能登記為所有權人,只能透過出售等方式取得價款。
常有人問:既然自己不能買,能不能讓越南籍的朋友、員工或親戚出面登記?這種安排在越南法下風險很高:粉紅本上登記的權利人是對方,不是你;發生糾紛、對方過世或負債被查封時,出資的人很難主張權利。FTT 不協助規劃這類安排,詳細的法律分析見〈請越南人出面登記買房的風險〉。
這是條文明列的例外。《住宅法》第 20 條第 2 項 c 點規定,與「居住在越南的越南公民」結婚的外國個人,可以擁有住宅,並享有與越南公民相同的住宅所有權人權利;第 21 條也規定其義務比照越南公民。如果配偶是旅外越南人(người Việt Nam định cư ở nước ngoài),則比照旅外越南人的權利。
要注意兩點:
越南血統旅外人士(người gốc Việt Nam định cư ở nước ngoài)另有規定:《土地法》第 44 條第 1 項允許其擁有與住宅用地使用權相連的住宅,並可透過受讓住宅建案內的住宅用地取得使用權,不在本文範圍。
外資經濟組織在《土地法》第 4 條的土地使用人名單內,第 28 條也允許其在工業區、產業聚落、高科技園區內受讓土地使用權。這是投資設廠的路徑,要依投資法設立公司、取得投資登記,和個人買房是兩回事。台商找廠房與工業用地,見〈越南工業區與廠房租賃:台商選址與租約要點〉。
| 標的 | 外國個人能不能買 | 條文依據 |
|---|---|---|
| 土地(土地使用權) | 不能 | 《土地法》第 4、12、28 條 |
| 建案內公寓 | 可以,每棟住宅戶數 30% 內 | 《住宅法》第 16、17、19 條 |
| 建案內透天、別墅、連棟住宅 | 可以,每 1 萬人口範圍合計 250 戶內 | 《住宅法》第 17、19 條;《第 95/2024 號議定》第 5 條 |
| 建案內登記為住宅的住商混合透天 | 依住宅規定,計入 250 戶 | 《住宅法》第 2 條 |
| 非住宅的店面、商場樓板 | 不能買,可以承租 | 《不動產經營法》第 15 條 |
| 建案外的透天、街屋 | 不能 | 《住宅法》第 16 條 |
| 受贈、繼承到不可擁有的房屋 | 只能享有價值 | 《住宅法》第 20 條 |
| 與居住在越南的越南公民結婚 | 住宅所有權比照越南公民;土地部分需個案確認 | 《住宅法》第 20、21 條 |
外國個人取得的是房屋所有權,不是土地使用權。粉紅本依《土地法》第 148 條第 5 項,以住宅交易文件為依據核發,並記載持有期限。日後出售時,買方同樣要是有資格在越南擁有住宅的人。
先不要只聽口頭說法。請建商書面說明契約標的是住宅還是建築工程、土地用途是住宅用地還是商業服務用地,以及這一戶是否在外國人配額內。若標的是非住宅的建築工程,《不動產經營法》第 15 條給外國個人的只有承租權。
《住宅法》第 20 條給與居住在越南的越南公民結婚的外國個人,住宅所有權人權利比照越南公民;但土地使用權的部分,《土地法》沒有對應的明文。能不能加名、怎麼記載,請先向當地土地登記機關或越南律師確認,不要先簽任何文件。
作者:楊秉豐(Denny)|FTT越南國際地產 顧問
廣告稿簽章經紀人:陳怡君(經紀人證號 (109)金縣字第000057號)
經紀業:家澤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新店裕隆城加盟店)
國外不動產投資,具有風險性,請投資人詳閱行銷文件並審慎考量後再行交易。
本文為法規與市場資訊整理,非個別投資建議;個案條件以不動產說明書及買賣契約為準。資料截至 2026-10-10。
本文由 FTT 顧問團隊撰寫與審核,部分資料整理使用 AI 工具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