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 Saturday, October 17, 2026
這支影片用 4 分多鐘說明外國人在越南買房的資格:誰可以買、能買哪些房子、要準備什麼文件,以及外國人購屋數量由誰公開。適合初次想了解越南買房門檻的台灣讀者。要特別注意:影片引用的是 2014 年住宅法(Luật Nhà ở 65/2014/QH13)與施行細則第 99/2015 號議定,錄製時適用的是舊法;這兩份文件已在 2024-08-01 由住宅法 27/2023/QH15 與第 95/2024 號議定取代。一句結論:「獲准入境、不具外交豁免、只買建案內商品房」這三個核心條件沒有變,但條號全部換了,國防安全區名單、購屋數量公開與文件要求的寫法也有調整。
影片:〈外國人在越南購房的條件?〉,FTT越南國際地產 YouTube 頻道製作,2024-08-06 上傳,長度 4 分 36 秒。
(00:30)哪些人可以在越南擁有住宅。 影片引用 2014 年住宅法第 7 條第 3 款:國內的組織、家庭與個人,旅居國外的越南人,以及符合第 159 條第 1 款的外國組織與個人,都可以在越南擁有住宅。
(01:00)外國組織與外國個人的範圍。 外國組織指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分公司與代表處、外國投資基金,以及在越南營業的外國銀行分行;外國個人則是「獲准入境越南」的人。另外,在越南依法投資興建住宅的外國組織與個人,也可以擁有住宅。
(01:00)可以用哪些方式取得、買哪些房子。 影片列出投資興建住宅建案,以及購買、租購、受贈、繼承建案內的商品房,公寓與獨棟住宅都包括在內。
(01:29)國防安全區的限制。 影片強調,房子必須位在政府規定的國防安全管制區以外,外國人的選擇仍受區域限制。
(01:45)購屋條件與證明文件。 影片引用 2014 年住宅法第 160 條與第 99/2015 號議定第 74 條:外國組織要有投資證書或越南主管機關核發的營運文件,且簽約時仍有效;外國個人要獲准入境、不屬於享有外交領事特權豁免的身分,並持有蓋了越南入境章的有效護照。
(03:20)外國人購屋數量由建設部公開。 影片引用第 99/2015 號議定第 76 條:建設部要在電子入口網站公開每個住宅建案中,外國組織與個人已購買或已取得權狀的數量,讓資訊透明。
影片在 2024-08-06 上傳,內容依據的是 2014 年住宅法與第 99/2015 號議定。住宅法 27/2023/QH15 第 197 條第 2 款規定,65/2014/QH13 自新法生效日(2024-08-01)起失效;第 95/2024 號議定第 94 條也規定第 99/2015 號議定同日失效。以下逐點對照。影片引用的舊法條文本頁未查證原文,只依影片的說法對照。
| 影片講法(舊法) | 現行規定(2024-08-01 起) | 有沒有變 |
|---|---|---|
| 可擁有住宅的對象:舊法第 7 條第 3 款 | 住宅法 27/2023/QH15 第 8 條第 1 款 c 點,外國組織與個人依第 17 條第 1 款認定 | 條號改變,類別相同 |
| 外國組織範圍、外國個人「獲准入境越南」:舊法第 159 條第 1 款 | 第 17 條第 1 款:b 點列外資經濟組織、外國企業分公司與代表處、外國投資基金、外國銀行分行;c 點列獲准入境越南的外國個人 | 內容大致相同 |
| 取得方式:投資興建、購買、租購、受贈、繼承建案內商品房 | 第 17 條第 2 款 b 點:向開發商購買、租購商品房,或受贈、繼承建案內商品房;c 點另明列可向已合法持有的外國組織或個人購買、租購 | 影片未提 c 點的外國人屋主轉售管道 |
| 國防安全區以外 | 第 16 條第 1 款排除國防安全區內的建案;第 16 條第 2 款與第 95/2024 號議定第 4 條,由國防部、公安部通知後,省級人民委員會公布可賣外國人的建案名單(第 4 條第 3 款經第 54/2026 號議定修正,2026-02-09 生效) | 改為由省級人民委員會公布名單 |
| 外國組織要有投資證書且簽約時有效:舊法第 160 條 | 第 18 條第 2 款:投資證書或相關營運文件在簽約時仍須有效;第 18 條第 1 款另規定,自行興建的外資組織須是建案開發商 | 實質相同,條號改為第 18 條 |
| 外國個人不享外交領事特權豁免 | 第 18 條第 3 款 | 與現行規定一致 |
| 文件:有效護照+入境章(舊議定第 74 條) | 第 95/2024 號議定第 3 條第 2 款 c 點:外國護照+書面承諾不屬外交領事特權豁免身分;第 3 款 d 點:簽約時有效、蓋入境章的護照,或同等的合法入境文件 | 新增書面承諾;入境證明可用同等文件 |
| 建設部公開外國人購屋數量(舊議定第 76 條) | 第 95/2024 號議定第 4 條第 4 款、第 7 條第 1 款:改由省級住宅主管機關在其網站公開各建案可賣與已賣、已核發粉紅本的數量;第 7 條第 2 款 b 點要求賣方簽約後 3 個工作天內通報;第 7 條第 5 款規定發證機關向建設部等部會報告 | 公開責任移到省級 |
| 影片未提:配額 | 住宅法第 19 條第 1 款:每棟公寓外國人合計不超過 30%;別墅、連棟透天在相當一個坊的範圍內不超過 250 戶;第 95/2024 號議定第 5 條把「相當一個坊」定為規劃人口 10,000 人;第 7 條第 3 款規定超額交易不具法律效力、不核發粉紅本 | 新法明文的限制,影片沒講 |
| 影片未提:持有期限 | 第 20 條第 2 款 c 點:外國個人持有自核發粉紅本起不超過 50 年,有需要可展延一次、不超過 50 年;第 95/2024 號議定第 6 條:到期前至少 3 個月向省級人民委員會申請,30 天內答覆;第 20 條第 2 款 đ 點:到期未出售或贈與,房屋歸為公有財產 | 新法明文的限制,影片沒講 |
另外兩點補充。其一,與居住在越南的越南公民結婚的外國個人,依第 20 條第 2 款 c 點可以像越南公民一樣擁有住宅,不受 50 年期限限制。其二,粉紅本(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證書,俗稱權狀)上會記載持有期限,買賣前可以請賣方出示。
核心條件仍適用:外國個人要獲准入境越南、不屬於外交領事特權豁免身分、只能買住宅建案內的商品房,而且建案不在國防安全管制區。但法源已改成住宅法 27/2023/QH15 第 16 到 20 條與第 95/2024 號議定,引用時請用新條號,影片中的「第 159 條」「第 160 條」已不是現行條文。
依住宅法第 16 條第 2 款與第 95/2024 號議定第 4 條第 3 款,由省級人民委員會在電子入口網站公布可賣外國人的建案名單;配額剩多少,則看省級住宅主管機關網站依第 7 條公開的數字。影片說的「建設部公開」是舊議定的做法。開發商簽約前也有查核義務,細節見〈外國人 30% 與 250 戶配額是什麼?買不到配額怎麼辦〉。
影片沒有講到期限。現行住宅法第 20 條第 2 款 c 點規定,外國個人自核發粉紅本起持有不超過 50 年,可展延一次,展延同樣不超過 50 年。展延、到期前轉售與繼承,見〈越南房子 50 年產權到期怎麼辦?展延、轉售與繼承〉。
作者:楊秉豐(Denny)|FTT越南國際地產 顧問
廣告稿簽章經紀人:陳宜君(經紀人證號 (109)金縣字第000057號)
經紀業:家澤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新店裕隆城加盟店)
國外不動產投資,具有風險性,請投資人詳閱行銷文件並審慎考量後再行交易。
本文為法規與市場資訊整理,非個別投資建議;個案條件以不動產說明書及買賣契約為準。資料截至 2026-10-17。
本文由 FTT 顧問團隊撰寫與審核,部分資料整理使用 AI 工具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