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 Tuesday, October 29, 2024
徵地補償、支持、安置及拆遷工作分離為獨立項目的政策已在一些地方試行,如慶和、峴港及義安等地,同時也在2024年首都法中有明確規定。計劃與投資部部長阮志勇表示,這項政策對於項目管理和執行過程產生了積極影響,有助於提升各級主管部門在投資決策方面的靈活性。這一措施允許根據每個項目的具體需求選擇適合的徵地和拆遷方式,可以作為獨立項目執行,也可以與整體項目一體化實施。
將補償和拆遷工作分離為獨立項目,有助於簡化執行流程,優化資源分配,避免執行過程中的不必要重疊。這對於規模較大的項目尤其重要,這些項目往往會遇到諸多行政手續和冗長的審批流程阻礙。對於那些規模複雜且技術要求較高的項目,將其分為各個組成部分不僅能加快進度,還可以使相關部門專注於每個具體階段,從而提高管理和監督的質量。
此外,這項政策還有助於減少涉及不同部門和機構之間協調的問題。過去,同時進行補償和整體項目執行常導致不同步且難以控制的局面。透過這種分離措施,補償和安置程序可以提前進行,為後續的建設活動創造順暢無阻的條件。
然而,為避免土地資源的不當使用,這一分離過程應在已批准的規劃和計劃框架內進行,確保不會出現無計劃的拆遷和土地資源浪費。地方政府也需要確保從規劃、評估到執行和解決可能出現的糾紛,全過程的透明性。
國會財政預算委員會主席黎光猛在其提交的審查報告中指出,該委員會多數成員一致贊成將徵地補償、安置等工作分離為獨立組成項目。然而,應制定明確且嚴格的規定,以確保徵地補償和安置工作必須與項目投資和完成進度同步,以避免土地資源的浪費。
根據現行《公共投資法》的規定,用於兩個獨立項目的資金安排總時限不得超過規定限額。具體來說,A類項目不得超過6年,B類項目不得超過4年,C類項目不得超過3年。這些要求旨在確保投資過程能夠按計劃進行,避免拖延和停滯導致資源浪費及發展機會的錯失。
除了確保進度外,政府還必須確保土地拆遷後的使用過程符合最初批准的用途。這在土地資源日益稀缺且社會經濟發展需求日益增長的背景下尤為重要。任何已拆遷的土地必須按投資計劃的最初用途使用。在完成拆遷工作後,不得更改計劃或改變路線,以防止浪費和減少因規劃變更引發的矛盾。
此外,相關機構之間需加強協調,以確保發展目標的一致性。例如,規劃和基礎設施發展機構需與補償和安置執行部門密切合作,確保總體規劃和拆遷後的土地使用的一致性。這不僅有助於防止浪費,還能優化土地使用效率,服務於公共利益。
將徵地補償和拆遷工作分離為獨立項目的提議,適用於所有類別的項目,對於改善公共投資管理的靈活性和效率具有重要意義。此舉允許更有效地分配資金和資源,減少與拆遷相關的行政困難和法律問題,從而加速項目的快速且有效的實施。
此外,分離補償和拆遷項目有助於優化資源使用,使每個具體階段的執行得以專注並確保嚴密監督。這也增強了相關各方的責任意識,從而減少進度延誤並提高項目執行的質量。關於分離獨立項目的規定不僅要求各執行機構按時完成,還要求對每項工作負有明確責任,減少責任推諉的情況。
同時,對於拆遷後土地使用時間和用途的嚴格規定也是確保公共資源,特別是土地,得到最佳和可持續利用的關鍵因素。這是提高公共投資項目質量、減少浪費和確保長期經濟社會效益的前提。嚴格管理和靈活實施的結合將有助於為經濟和社會創造持久價值,同時保障公共基礎設施開發過程中各方的合法權益。
此外,通過分離項目優化拆遷流程還可能大力推動私營合作夥伴參與公共投資項目。當補償和安置過程變得更加清晰透明時,投資者將對參與大型項目更有信心。這不僅有助於籌集額外的財務資源,還為採用先進和可持續的發展模式創造了條件。
最後,徵地補償和拆遷工作的有效管理是確保公共投資項目成功的關鍵因素。若能妥善執行,不僅能解決與安置相關的社會問題,還能對經濟發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質量作出積極貢獻。因此,該政策的實施需要國家管理機構、投資者,尤其是受影響居民的協同合作與一致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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