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 Tuesday, July 30, 2024
《2014年住房法》自7月初正式生效,其中最受關注的是允許海外越南人、外國組織和個人在越南購買和擁有房屋的規定。該法為外國人購房提供了條件。然而,為確保《住房法》在實踐中的透明度和便捷性,仍有許多問題需要解決。
根據規定,“對於海外越南人必須獲得進入越南的許可”(第8條第1款);“對於第159條第1款c點所規定的外國個人,必須獲得進入越南的許可,並且不享有外交、領事豁免權”(第160條第3款);“外國組織和個人可通過以下形式在越南擁有房屋:投資建設住房項目;購買、租購、接受贈與或繼承商業住房,包括公寓和獨立住宅,但不包括國防安全保障區域”(第159條第2款);“政府詳細規定證明外國組織和個人有權在越南擁有房屋的文件”(第160條第4款)。
在法律實施近一個月後,賣方和買方仍然面臨許多困惑。
關於確認海外越南人的越南血統。
根據現行法律,確認海外越南人越南血統的機構是省司法廳、越南駐外代表機構和越南國家海外越南人委員會(目前,河內市和胡志明市有海外越南人委員會,但該機構無權確認海外越南人的越南血統)。
確認海外越南人越南血統的依據主要是出生證、身份證、家庭登記表、身份證明文件、戶口等。然而,由於國家歷史原因,許多海外越南人不再持有戶籍檔案,許多原始戶籍檔案也不再由國內有權機構保存。
因此,需要採取合適的解決方案來處理上述情況,為海外越南人提供在家鄉購買和擁有房屋的機會。
在1975年5月之前,南方地區有一種民事法庭可根據相關人員的聲明、兩位證人的宣誓和承擔責任的承諾發出“代替出生證”的方式,處理無出生證或無法返回原籍地提取出生證的情況。
在最近的會議上,國會已經討論了《民法典(修訂案)》,預計將在2015年年底的會議上繼續討論並通過。胡志明市房地產協會建議補充規定,賦予民事法庭發布“代替出生證”的權力,以合法化那些沒有出生證或沒有原始戶籍檔案的情況,從而確認海外越南人的越南血統,以全面實施《2014年住房法》,允許海外越南人像國內人一樣購買和擁有房屋。
該協會還建議授予河內市和胡志明市的海外越南人委員會確認海外越南人越南血統的權力。
關於外國個人在商業住房項目(除政府規定的國防安全保障區域外)中購買和擁有房屋的規定。
根據《住房法》指導法令草案第7條第4.b款規定,“出售或贈與房屋給有權在越南擁有房屋的外國組織或個人時,購買方或受贈方僅在剩餘期限內擁有房屋。”這一草案規定不符合外國人在越南購買和擁有房屋的需求和願望。協會建議,對有權在越南擁有房屋的外國組織和個人,當他們從其他外國人手中購買房屋時,應擁有最長50年的所有權期限。
同樣,根據法令草案第7條第4.a款的規定,對於國內個人和海外越南人從外國人手中購買房屋的情況,應擁有穩定的長期所有權,以確保法律的一致性。
此外,根據法令草案第75條規定:“外國組織和個人可擁有房屋的區域”,應修改為由政府公佈外國人不得購買和擁有房屋的國防安全保障區域。政府可授權國防部和公安部公佈這些區域的名單,不應再規定這些部門“通知省人民委員會指導建設廳具體確定各項商業住房建設項目不允許外國組織和個人擁有房屋”的程序,因為這可能會增加不必要的行政手續。
關於外國組織和個人在房屋所有權期限結束時可根據政府規定延長所有權期限的規定(《住房法》第161條第2.c款),協會建議在延長所有權期限時,外國組織和個人不應支付除行政費用外的任何額外費用。
關於房屋購買款的轉帳和貸款,協會建議國家銀行和建設部統一指導外國組織和個人如何將購房款從外國銀行轉入越南購房;或如何向在越南營運的信貸機構和外國銀行分行申請貸款購房。
關於為擁有越南房屋的外國個人簽發簽證的期限。為方便外國個人在越南擁有房屋,應由公安部、外交部和建設部統一簽發有效期為1至3年的簽證,允許多次出入境,符合國際慣例。
這些調整和補充將有助於更有效地實施《2014年住房法》,為海外越南人和外國人在越南購買和擁有房屋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