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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者需注意延長期限以避免被收回

發布日期 : Monday, August 05, 2024

根據2024年《第102號法令》第64條規定,自8月1日起,土地使用期限屆滿的前一年內必須辦理延長手續。土地使用者需要在使用期限屆滿前至少6個月提交申請。如果超過這個期限未提交申請,土地將被收回,除非遇到不可抗力的情況。

《土地法》規定的土地使用期限

根據《土地法》第172條規定,對於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使用年生作物種植地、水產養殖地、鹽田、多年生作物種植地和商品林地的土地使用期限為50年。使用期限屆滿後,個人可以按照規定繼續使用土地,無需辦理延長手續。

土地使用延長的手續

土地使用者需要準備一套完整的文件,在有關部門(如省級人民委員會的一站式服務窗口、土地登記辦公室或其分支機構)提交。文件包括:

  1. 根據《第102號法令》附錄頒布的第08號表格填寫的土地使用延長申請表
  2. 土地使用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書及土地使用權證書。
  3. 政府有關部門的土地交付決定、租賃決定或允許改變土地使用目的的決定。
  4. 政府有關部門的項目活動期限延長許可文件或反映投資項目活動期限的文件(適用於土地用於投資項目的情況)。

土地使用延長的程序和步驟

土地使用延長手續按照2024年《第102號法令》第44條第2、3、4和6款規定進行。如果土地使用者不要求換發新的證書,土地登記辦公室或其分支機構將在已頒發的證書上確認土地使用期限的變更。

重新確認農業用地使用期限

根據《第102號法令》第65條規定,符合《土地法》第172條和第174條規定的農業用地使用者需要重新確認使用期限的,應提交填寫好的第09號表格和已頒發的證書至接收申請的機關。接收機關將審核並在已頒發的證書上確認繼續使用期限,或根據需要換發新證書。處理此類申請的期限由省級人民委員會規定,但不超過7個工作日。

從執行機關購買土地的使用延長

根據《土地法》第174條第1款規定,接收土地使用權的期限是土地剩餘的使用期限。土地使用延長按照《土地法》第172條第3款規定進行。如果土地使用者通過執行機關的裁決接收農業用地,他們將在規定的期限內繼續使用土地,無需辦理延長手續。

8月1日起,土地使用期限屆滿,忘記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將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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